云南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以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二级单位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印章管理应当坚持责任明晰、严格管理、使用规范、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种类、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业务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党群部门、附属机构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印章;
(三)学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
(四)业务专用章,包括各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检验检测章等;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分别为:
(一)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应含“业务名称+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二)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
(三)除签名章以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印章的尺寸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二级单位因机构新设立、名称变更以及原印章字迹不清、破损,遗失、被抢、被盗等原因需要刻制单位印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二级单位向两办提交刻章申请;
(二)两办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有关文件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两办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二级单位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印章;
(四)二级单位印章刻制完成后,到两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两办发布印章启用通知,正式启用印章。
第八条 学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经本人同意后,由两办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由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两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后,由二级单位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第十条 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等非实体机构、二级单位内设党群机构和科级机构、各级教学科研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制作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的,根据学校处级机构职能职责规定的业务归口单位印章作为代章。特殊情况确需制作印章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领导名章由两办保管;二级单位印章一般由本单位综合办公室保管。二级单位应当从本部门在编在岗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印章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印章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做好印章的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指定办公场所专柜上锁保管印章,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本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十六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印章保管人和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向两办报告,并在两办的指导下按照有关程序妥善处置。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党委印章用于以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政审材料,校党委表彰的荣誉证书、党委介绍信等以学校党委名义批准的材料和凭证。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物资采购、基建报批等须以学校行政名义批准的各类材料和凭证。
(三)学校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四)校内二级单位印章用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向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各类报表、材料,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函件等。
(五)领导个人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校领导本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材料等。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六)业务专用章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某一职责,办理专项业务。不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和凭信,只能用于印章指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用印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般事项用印程序。对各二级单位在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提出的用印审批事项,由用印单位经办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同意,业务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二)例行事项用印程序。对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校级印章频次较高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前报业务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两办备案。需要用印时,由业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对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审议通过后,属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由用印单位经办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同意,业务分管的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用印;属于印发公文的事项,按照公文签发程序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其他决议事项按照会议纪要用印。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用印。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二级单位经办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领导名章、签名章的使用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领导本人同意后用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印章使用申请采取办公OA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程序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用印审核,应当重点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司印人应当严把复核审批程序,核实用印内容及用印数量,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单位和司印人应当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日期、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份数等信息进行准确登记,相关申请审批表单、登记簿、电子记录等材料应立卷留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一般应当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印章要求端正清晰。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发文单位署名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五)其他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二十七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当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两办上缴原印章,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并交由学校档案馆封存。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印章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司印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两办和二级单位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和本单位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等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给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和启用印章的;
(二)伪造学校印章的;
(三)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四)弄虚作假骗用、盗用印章的;
(五)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两办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
2.云南师范大学常规业务用印主管部门清单